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正丰(身份证号码3308231968****0052):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隆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毛正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65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未还借款本金13591.59元、利息和罚息共1915.24元(利息和罚息按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按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利息和罚息至被告还清时止;二、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基于原告维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3年7月17日上午9:00在江山市贺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仲巍 联系电话:411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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