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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浙0881民初1076号原告黄平荣与被告姜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02 14:48:05    阅读:427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姜崇俊(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1****2319):

    本院受理原告黄平荣与被告姜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被告姜崇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平荣借款3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姜崇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

 

承办人:姜忠行                 联系电话:0570- 4119103

联系地址: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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