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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浙0881民初124号原告姜燕诉被告王小强离婚纠纷一案上诉状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15 15:58:52    阅读:485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王小强(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0****4110):

上诉人姜燕就本院2023)浙0881民初124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起诉要求:1.依法改判同意姜燕与王小强离婚;2.婚生子女王一诺、王诺一抚养权归上诉人,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500元;3.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由被上诉人承担;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2023年6月15日

 

承办人:戴剑平             联系电话:0570- 4119162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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