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小强(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0****4110):
上诉人姜燕就本院(2023)浙088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起诉要求:1.依法改判同意姜燕与王小强离婚;2.婚生子女王一诺、王诺一抚养权归上诉人,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500元;3.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由被上诉人承担;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2023年6月15日
承办人:戴剑平 联系电话:0570- 411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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