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逃(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2****551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睿途银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郑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睿途银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共计188283.03元及利息损失(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计算至2023年5月9日利息为5526.92元,2023年5月10日起至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上述标准据实计算);二、原告浙江睿途银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郑逃名下所有的浙H5N710号奥迪轿车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项付款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7元,由被告郑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3年6月20日
承办人:仲巍 联系电话:0570-411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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