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增仁(3308231960****6311):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勇诉被告周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增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宗辉借款本金2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合计为46151.28元,自2023年3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LPR四倍据实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4元,由被告陈增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承办人:叶茵 联系电话:0570-4119450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石门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