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正丰(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8****0052):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隆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6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准许原告重庆隆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重庆隆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3年6月26日
承办人:仲巍 联系电话:0570-411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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