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干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5****2317):
本院受理原告修中清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修中清就(2023)浙0881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1273号上诉状副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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