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刚明(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3****7512)、陈翠燕(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7****8120):
本院受理原告周小芬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刚明、陈翠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小芬代偿的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2年10月29日止的利息为59253.14元,自2022年10月30日起至代偿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65%计算);二、被告周刚明、陈翠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小芬代偿的(2022)浙0881民初2046号案件诉讼费2455元。三、周刚明、陈翠燕承担本案诉讼费522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刘荣辉 联系电话:0570- 483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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