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正文内容
 
  (2023)浙0881民初1295号原告徐忠建、吴玲诉被告刘金龙、邵丽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27 14:50:32    阅读:4824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刘金龙(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6****7536)、邵丽霞(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9****754X):

本院受理原告徐忠建、吴玲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金龙、邵丽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忠建、吴玲代偿款353766.28元及利息(自2022年7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被告刘金龙、邵丽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忠建、吴玲代偿的执行费损失5201元。三、刘金龙、邵丽霞承担本案诉讼费660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二十

 

 

承办人:刘荣辉             联系电话:0570- 483351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峡口法庭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017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