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金龙(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6****7536)、邵丽霞(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9****754X):
本院受理原告徐忠建、吴玲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12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将(2023)浙0881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第22行中的“支付原告徐忠建、吴玲代偿款353766.28元及利息(自2022年7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补正为“支付原告徐忠建、吴玲代偿款353766.28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承办人:刘荣辉 联系电话:0570- 483351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峡口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