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青峰(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9****0716):
本院受理原告徐斌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郑青峰归还原告徐斌鹏借款本金5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被告郑青峰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2023年7月13日
承办人:郑燕 联系电话:0570-4119127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