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维忠(3308231970****0715)、
闵萍(3308231972****252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祝维忠、闵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祝维忠、闵萍于判决于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代偿款24626.60元,并支付自2009年6月29日起算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元,由被告祝维忠、闵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承办人:叶茵 联系电话:0570-4119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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