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谢金寿(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71****4313):
本院受理原告徐法强与被告刘新明、谢金寿、方根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刘新明赔偿原告徐法强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76600.76元,扣减已垫付108250.95元,由原告徐法强返还被告刘新明人民币31650.19元。二、被告谢金寿赔偿原告徐法强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93915.14元。三、被告方根元赔偿原告徐法强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0249.35元。上述一至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徐法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2元,减半收取2231元,由被告刘新明负担1785元,被告谢金寿负担44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一日
承办人:雷樟兴 联系电话:0570-407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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