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增仁(3308231960****6311)、
陈良彪(3308231984****5915):
本院受理原告张德法诉被告陈增仁、陈良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213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138740元(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为106400元,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为32340元,自2023年5月21日起止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据实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代理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叶茵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9月26日15: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石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九日
承办人:叶茵 联系电话:0570-4119450
联系地址:江山市人民法院石门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