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顺水(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7****6512):
本院受理原告周朝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223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和利息363000元(利息自2010年10月20日计算至2023年4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3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为3.65%的四倍计算;从2023年4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3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以上LPR为3.65%的四倍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周张润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9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九日
承办人:周张润 联系电话:0570-411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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