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前华(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2****7913):
本院受理原告王梅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2520号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瓷砖款693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932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结清之日止按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毛寅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0月11日9:00在峡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23年8月25日
承办人:毛寅 联系电话:0570- 4833513
联系地址: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峡口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