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凯明(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9****2352):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姜凯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324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62394.7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费 3077.6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615.82元(违约金暂计至 2023年 7月 11日。此后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姜忠行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09:30在本院贺村法庭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承办人:姜忠行 联系电话:0570- 4119103
联系地址: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