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振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6****1511):
本院受理原告徐水高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一、被告姜振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水高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LPR规定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徐水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5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水高负担65元,被告姜振土负担1680元。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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