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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浙0881民初3173号原告徐水高与被告姜振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08 08:32:22    阅读:8222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姜振土(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6****1511)

本院受理原告徐水高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0881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一、被告姜振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水高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LPR规定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徐水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5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水高负担65元,被告姜振土负担1680元。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十一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江山市北环路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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