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小全(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7****2738)、徐燕(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0****3129):
本院受理原告王一龙诉被告姜小全、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3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姜小全、徐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一龙借款本金44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据实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姜小全、徐燕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人:姜忠行 联系电话:0570- 411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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