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达荣(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6****2918):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鼎通管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达荣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334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塑料管件货款239170元,并支付自2023年 8月I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姜忠行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09:00在本院贺村法庭第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承办人:姜忠行 联系电话:0570- 4119103
联系地址: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