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维蓉(5129021976****4868):
本院受理原告项素军 诉被告周建兵、王维蓉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衢江商初字第2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1、被告周建兵归还原告项素军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完毕;2、被告王维蓉对上述第一项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9060元,由被告周建兵、王维蓉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6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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