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国水(3308231976****5535):
本院受理原告徐雪芬诉被告徐国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93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1820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 2017年3月10日上午8时45分 在 本院贺村法庭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7日
联系人:戴剑平、毛羽白 联系电话:0570-411930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