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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民初108号原告周丰诉 被告余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网络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12 09:05:30    阅读:4234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余小容(3308231972****7510):

本院受理原告周丰 被告余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 (2017)浙0881民初10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从2016年8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据实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7年4月17日上午08时45分 本院峡口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1月12日

 

联系人:刘金萍                    联系电话:0570-483351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峡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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