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蒋朝寿(3623231967****4519):
我院受理原告熊星诉被告蒋朝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3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蒋朝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熊星借款本金124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24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7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蒋朝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2月15日
联系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