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正文内容
 
  (2016)浙0881民初4233号原告郑利、薛王芳诉被告郑龙、杨俊、郑兴发、姜善爱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22 08:44:49    阅读:405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龙(3308811988****4133)、杨俊(3424011991****1868)、郑兴发(3308231952****4115)、姜善爱(3308231955****4125)

本院受理原告郑利、薛王芳诉被告郑龙、杨俊、郑兴发、姜善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4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郑龙、杨俊、郑兴发、姜善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郑利、薛王芳垫付款42624.1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6年3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467%计算);二、驳回原告郑利、薛王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案件受理费890元,由被告郑龙、杨俊、郑兴发、姜善爱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2月22日

联系人:戴剑平、毛羽白                    联系电话:0570-4119302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法庭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517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