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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527号原告姜志海诉被告范振伟、林秋燕民间借贷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03 08:56:11    阅读:367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范振伟(3308231977****0019)、林秋燕(3522311987****2123

本院受理原告姜志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27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8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2日9: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三日

 

承办人: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4119149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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