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建明(3308231974****4110)、徐琴英(3308231974****5526)、郑阳芬(3308231980****4122)、徐国水(3308231976****5535)、严利武(3308231976****4137):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林实业有限公司、郑子新诉被告周建明、徐琴英、郑阳芬、徐国水、严利武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20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 1.判令被告周建明、徐琴英、严利武、徐国水、郑阳芬分别支付原告代偿款142857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天内。本院定于 2017年7月17日下午2时40分 在 本院第九审判庭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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