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祥福(3308231972****8114):
本院受理原告 陆新建诉 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7)浙0881民初195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从2016年7月9日起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 2017年07月31日上午08时45分在 本院峡口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4月28日
联系人:刘金萍 联系电话:0570-4833513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峡口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