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杭州伟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号33010500028****):
本院受理原告江波与被告毛云法、杭州伟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81民初51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毛云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波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8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杭州伟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减半),保全费1520元,共计 582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25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