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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1092号原告祝华丰诉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人操、何太林买卖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6 09:33:01    阅读:3622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刘人操(3306231978****2079):

何太林(3307241964****261X):

本院受理原告祝华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092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货款44593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按每日所欠货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3月1日止为28157元)。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11日9:1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六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95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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