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小春(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811986****4111)
郑未来(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811986****0511):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慧勇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881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小春归还原告李慧勇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郑未来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10元,由被告郑未来、周小春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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