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08)
姜海丰(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81****2317):
本院受理原告陆咏梅与被告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姜海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324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0日上午9:00时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11日
联系人: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411916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