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建强(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72****0618)、杭州众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E846)、
衢州凯龙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Q284)、
本院受理原告周小平、廖君昊、廖史法、柴双仙与被告张建强、杭州众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衢州凯龙广告有限公司、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3321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57320元、丧葬费2819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8642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82193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2日8:4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承办人:陈力群 联系电话:0570-411982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