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执行局与公安联动,通过公安机关外来暂住人员登记系统,进行网上布控,成功找到被执行人陈某,执结了跨度长达16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申请执行人廖某、吕某与被执行人陈某、衢州某商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于1996年6月10日判决陈某赔偿原告廖某、吕某死亡补偿费等共计42397元,衢州某商场负担连带赔偿责任。1997年2月26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陈某一直下落不明、外出逃避执行,为此本院于 1997年11月13日变卖了陈某留置在农村家中的彩电、电风扇和家具等财产共计3000元,并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另一被执行人衢州某商场己破产,无财产可供执行。2005年1月10日,廖某、吕某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人员根据村干部提供的被执行人配偶祝某的固定电话号码,通过电信公司查其租住的地址,并找到了陈某,陈某向法院缴纳了5000元执行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陈某再次食言,一家人搬离了原租住地后,杳无音讯,期间申请执行人曾向衢州市有关部门提出信访。2011年11月15日,我院执行人员在查询被执行人及配偶银行帐户时,发现陈某之妻祝某在衢州工行和建行有少量存款,由此推断陈某很有可能居住在柯城区,执行人员把陈某的情况通报给联动单位江山市公安局,要求网上布控被执行人,江山公安局把相关信息传给柯城区公安局,柯城公安局下属荷花派出所发现陈某后将其扣留,我院及时派执行干警前往带人。
陈某最终慑于法律的威严,把妻、女凑来的钱交给申请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