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条件不错,但从法院调解到执行,仅1350元的赔偿款却一拖近五个月。今年1月30日,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下,被执行人周某分文不少地付清了这笔赔偿款和迟延履行利息,还额外搭上了一笔罚款。
毛某与周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经江山市人民法院调解,周某应在去年9月8日前付1350元赔偿款,但周某一直未予履行,毛某于届期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查明,被执行人周某家在乡下,他本人经常外出,行踪不定。
“法官,我现在外地。你放心,这么点钱,我会付掉的。”执行法官多次与周某电话联系,周某一次次信誓旦旦地保证自己会履行义务,却一次次“食言”。执行法官强制扣划了周某银行账户近千元存款。对差额部分,法官又打电话、又发短信,周某口头答应得好好的,行动上还是一拖再拖。
1月30日下午,执行法官找到了回家的周某。周某忙不迭从口袋里掏钱,说:“法官,我现在就把钱交掉,就没事了吧。”
“鉴于你拖延执行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你除了要付清赔偿款,还要计付迟延履行利息;此外,还要交纳罚款1000元。”执行法官给周某好好上了一堂“普法课”。
“法官,钱太少了,所以我没放在心上。我错了!”听了法官的释法析理,周某方才恍然大悟,为自己漠视法律的行为作了检讨,当场将剩余赔偿款及迟延履行利息、罚款一并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都应按时足额履行。如果有能力而拖延履行,不仅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付),而且依照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还可能对个人处以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