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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一庭办理首例鉴定咨询案件
  来源:民一庭 仲巍    发布时间:2013-05-22 00:00:00    阅读:10030次

同一伤情在不同的鉴定机构得出不同鉴定意见怎么办?近日,我院民一庭办理了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首例鉴定咨询案件。

       石某与徐某系邻居,20122月,两人因吵闹而引起扭打,徐某将石某的右手中指掰伤,经石某自行申请鉴定机构鉴定,石某伤情达到双手十指功能丧失5%以上,属于十级伤残,因两人未就能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故石某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徐某对石某的伤残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经重新鉴定,新的鉴定机构认为石某右手伤情未达到丧失右手指功能10%以上,故未构成伤残。从构成十级伤残到未构成伤残,意味着赔偿数额的大幅减少,石某认为根据相关标准,明确规定双手十指缺失5%或者功能丧失5%以上便属于十级伤残,而新的鉴定意见却认为单手功能丧失应达到10%以上才构成十级伤残,故石某对此提出异议。

在此之前,人民法院对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伤情出具不同结论的鉴定意见书无法进行审核,但新民诉法实施以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厅联合发文,明确规定审判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人身伤害鉴定意见存在争议或者采信困难的案件,可以申请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召集专家进行鉴定咨询。据此,承办法官在召集双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经征求双方意见,决定将该案两份不同的鉴定意见书交由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咨询。现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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