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办公室收到一封来自我市清湖镇乐意村村民周某的感谢信。信上,周某对毛志明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提供的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表示感谢,对其自身具备的良好职业素质表示敬意。
据悉,周某系我院一恢复原状纠纷案件被告。原告柴某系80岁退伍军人。2010年,周某建房时,将多余的泥土暂堆在地勘上,柴某认为地勘是自己合法使用的土地,叫周某将泥清理干净,周某认为地勘是自家祖上遗留的,拒绝清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镇村干部多次调解,未果。今年1月29日,柴某将周某诉至我院。
毛志明接手案件后,对案卷进行了仔细查阅后认为,该案系邻里纠纷,应以调解为主,才能更彻底的化解矛盾。因此,他立即到当事人所在村,向村书记了解相关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原被告双方矛盾颇深,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开庭当天,承办人又多次做原告女儿的工作,希望其劝解原告,促使双方和解,均未果。今年3月,本院判决驳回原告柴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