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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开放日
7月18日,我院受理首例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件。
原告张家港某公司诉称,其合法持有的七张银行承兑汇票因遗失而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2年11月18日发出公告,后江山某公司就其中一张金额为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法院申报权利。原告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原告系争议票据的合法持有人,被告因原告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不应享有票据权利,故请求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持有的该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归原告享有,并将该票据返还原告;或判令被告返还与票据票面金额等值的现金。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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