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 正文内容
 
  魔爪伸向11岁儿童 锒铛入狱后悔不已
  来源:刑庭 王行云    发布时间:2013-08-01 00:00:00    阅读:7915次

日前,我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郑某,39岁,江山市双塔街道杨墩村人,201331日,被告人郑某到亲戚黄某家参加葬礼,当晚喝了点酒,留宿在黄某家。当晚,郑某和被害人祝某某(11周岁)等人在二楼东南侧的房间看电视,等其他人离开之后,郑某见祝某某身体发育较好,产生性冲动并将祝某某按在床上,对祝莫某进行了猥亵。后被祝某某的家属看到并报案,民警抓获了郑某。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042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