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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迪A5医院停车场被毁,怎料是死者家属燃烧蜡烛所致
  来源:毛羽白 王康    发布时间:2013-10-30 00:00:00    阅读:10186次

意外事件 or 蓄意纵火

事情发生在20121225,车主邵某前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中心卫生院看望病人,将一辆杭州牌照的奥迪A5轿车停放在医院公共停车场内。

邵某从住院部出来后发现车子前部正在“燃烧”,待医院工作人员用灭火器灭火后,车辆前方右保险杠已被烧毁,下方地上是一堆蜡烛燃烧过的痕迹。

蜡烛?无故起火?难道是有人故意破坏?这是邵某下意识的反映,可是又有谁会这么无聊做这种事呢?

后来根据医院职工及围观群众的反映,该蜡烛是当天上午在医院病逝者的亲友祭奠死者时留下的,蜡烛在这里点燃后无人管理,也无人将其熄灭,而邵某又恰好将车子停在了这里。

 

保险公司 pk  事故责任人

如此的巧合,又应该由谁为邵某的损失埋单呢?

事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下为保险公司)为邵某理赔了车辆损失险。时隔近一年,前者将江山市峡口中心卫生院一纸诉上法院,1010,江山法院峡口法庭公开审理了这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案件。

保险公司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在公共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医院作为停车场的所有者和实际管理者,有义务与责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证该停车场的车辆安全。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要求医院支付车辆维修费94500元和施救费500元。

医院则辩称,本案的直接赔偿义务人另有他人,即点燃蜡烛的行为人“某某”。医院是非营利性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处理医患关系,对停车场不存在特殊管理的义务。车主邵某的重大过失更是引起事故的重要原因。据悉,点燃的蜡烛处在两个停车位之间的最顶端,邵某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且不按规定擅自占位停在两个车位中间,这种过失无法归咎于他人。

 

 

法律适用 and 法院判决

那么医院未及时处理燃烧的蜡烛,是否尽其安全保障义务便理所当然成为本案判决的关键之处。

由此,邵某的车辆因停放在峡口中心卫生院的停车场内由第三人点燃的蜡烛燃烧致损,院方作为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当第三人侵权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未尽责所承担的责任,法律规定补充责任应以管理人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为限。

双方据理力争的背后则是在考验着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熟练理解与适用。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院方管理的开放式免费停车场,并未配置相应的门卫、保安等管理人员。作为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医院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救死扶伤。

需要指出的是:从《侵权责任法》第37条并未枚举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性场所可见,立法的本意在于提高和规范上述经营场所的管理责任。按照一般性经营活动管理人的标准来要求医院对于停车场的管理并由此承担过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合理。

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要求医院支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法律有所期待

一个患者死亡后其家属基于农村习俗点燃蜡烛进行祭奠无可厚非,在当地,这种人之常情有普遍而坚实的社会心理基础。祭奠死者的蜡烛一般应让其自行燃灭,他人若擅自熄灭祭奠的蜡烛,将被视为对死者的不敬,直接后果是导致死者家属的激烈应对。

如此一个“庄重的”、偶发的、突然的事件,要求医院进行有效的管理并不现实。

理想的状态是每个社会成员可以自觉于自己的作为:这些祭奠用的蜡烛是否会造成他人危害,死者家属如果能为他人多考虑一些,等蜡烛熄灭后再离开以免致他人损害,车主在停车时是否可以注意下火情并按车位规范停车等等,这些都是不仅是道德所呼吁的,更是法律所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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