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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判决首例适用禁止令案件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2-06 00:00:00    阅读:6994次
 116,刑庭对被告人徐某非法行医一案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医疗活动。这是我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首次适用禁止令。
    2002年起,被告人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医疗诊所,从事疾病医疗活动,先后两次被江山市卫生局行政处罚。20126月开始,徐某又私自开办医疗诊所,在从事疾病医疗活动时,被江山市卫生局的执法人员查获。鉴于被告人徐某多次违法行医的事实,为防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操旧业,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遂适用禁止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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