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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营病死猪变发财捷径,无良商贩被判刑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09 11:26:10    阅读:9915次

11月27日,江山法院对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等七人因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到5年不等刑罚,并处10000元到80000元不等罚金。

2012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位于江山市四都镇的家中加工收购来的病死猪,为此郑某某专程购置了冰库和车辆,并先后雇佣被告人刘某某等三人分别负责对病死猪肉进行屠宰、分割、包装。后来郑某某又租赁厂房用作存储、加工病死猪肉的窝点并进行销售,直至2013年1月郑某某被查获。

为了形成规模以追求暴利,郑某某收购加工病死猪肉集收、运、制、销“一条龙”,环节完整,分工明确。被告人徐某和徐某某则作为上游提供“货源”,以每头几十元至一百元左右的价格将猪场的病死猪出售给郑某某,前后共计25头,病死猪肉300斤。被告人胡某某则曾以每斤6元左右的价格从郑某某处购买病死猪肉,再以每斤8.5元左右的价格对外销售至集贸市场餐饮店和肉制品加工场等地,销售额共计25万多元。

相关部门查获共计16151公斤病死猪肉,这些病死猪肉一旦流通到市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严重食源性疾患。根据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经江山法院审委会商讨决定,做出对本案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不适用缓刑的判决,并对仅从事销售行为的被告人也一并判决处理,以依法严惩此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案件。

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可谓“屡犯”,2011年郑某某就因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被江山市经贸局罚款5000元,此前郑某某也因非法屠宰和经营病死猪等违法行为被有关执法部门多次行政处罚。

此类案件易形成产业链,隐蔽性强,病死猪肉由于呈紫红色、脂肪灰红有黄膘、血管凝黑块等原因,多摇身一变制成香肠等肉质产品而难以识别,因此,有关部门加强打击力度,从源头上杜绝病死猪肉走向餐桌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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