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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召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来源:姜杨彪    发布时间:2015-11-20 09:06:10    阅读:12689次

 

      11月19日上午,我院召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多家媒体记者及人大代表、驾校学员、市民代表等20余人受邀参会。

      新闻发布会由刑庭庭长徐升主持,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郑爱萍作新闻发布。发布会通报了“醉驾”入刑规定实施四年来我院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目前已审结454件455人,其中今年已审结111件111人。犯罪案件主体以自由职业者、35-45岁、男性、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为主,但也不乏国家工作人员、“90后”、年轻女性及大专以上学历的被告人。

      发布会上,郑爱萍副院长还通报了我院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的相关对策,并就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危险驾驶罪新增加的三种情形作了重点解读,提醒广大民众及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及驾驶员务必认识到危险驾驶的危害性。随后,媒体记者针对危险驾驶的成因、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犯罪的重点惩戒对象等问题进行了提问,郑副院长均作了详尽解答,刑庭则配合介绍了部分典型案例。

      发布会前,受邀媒体记者及代表还旁听了两起危险驾驶犯罪庭审,市人大代表周江水接受了记者采访。刑庭通过此次集中公开宣判和新闻发布会,目的旨在使媒体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我院对此类犯罪案件的审判动态,扩大法制宣传效果,以进一步营造守法、文明驾驶的浓厚氛围,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甚至犯罪的发生。

 

 

 

                              发布会内容节选

 

         一、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自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至今年10月,江山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456件457人,已审结454件455人,全部定罪判刑。今年,我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16件116人,已审结111件111人。从被告人职业性质看,农民30人、个体户及私营企业主29人、自由职业者51人,国家工作人员1人;从年龄上看,跨度从63岁到21岁,其中“90后”3人,“80后”26人,“70后”51人,“60后”22人,“50后”9人;从性别上看,111人中有女性5人;从文化程度上看,初中及以下79人,高中、中专学历17人,大学及以上15人。

        二、打击危险驾驶的对策

1.采取积极稳妥态度审理案件。针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我院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依法严厉打击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建立快速审理机制,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案件的审理,(今年的平均审理天数仅用了6.2天);另一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办案人员在进行社会调查、风险评估、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再作出判决。

2.建立打击醉驾工作的长效机制。严密的法网才能真正体现刑法的威慑性,当前社会公众对危险驾驶行为反应较为突出,所以司法机关对于此类犯罪应当形成协调严密、共同作战的工作机制。强化公检法等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人民法院积极扩大审判的一般预防效果,强化以案释法的功能和作用,定期适时公布典型案件,加大教育力度,使打击醉驾工作深入社会、深入人心,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发生。 

另外,需要提醒广大驾驶员注意的是,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的情形除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之外,又增加了“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增加的情节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即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理。

本次立法修改主要是因为超载、超速不仅漠视自身安全,且对公共安全也是巨大的潜在威胁,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因,校车超载、超速在全国很多地方发生事故的案件屡见报端,更加令人心痛,因而入罪是刑法根据社会现象调节社会管理职能的体现,本修正案已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因此,提醒广大民众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务必认识到以上行为的重要性。 

        三、答记者问

1、今日江山:法院在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哪些被告人属于从严惩治的对象?

         答: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院在量刑方面一直坚持宽严相济的判处原则,从严惩治在道路醉驾的行为,特别是对具有(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责任的;(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11)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等十一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均不适用缓刑。同时区别处理好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案例:

从严处罚案例:被告人巫某某,2014年2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江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2014年5月23日晚喝酒驾车被查获,经鉴定,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按规定,如无前次被处罚情况可判处缓刑,但因有酒驾被处罚前科不能判处缓刑,且刑期增加一个月,被判处二个月拘役。

从宽处罚案例:2015年6月16日晚,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江山市贺村镇大明家私有限公司出发前往贺村镇中心广场。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徐显坤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因首次醉驾被处罚且无其他加重情节,被免予刑事处罚。

缓刑考验期内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2013年4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2013年9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江山市公安局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13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某某在江山市坛石镇定家坞村吃饭饮酒后,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浙HP3205轻型普通火车前往江山市区。途中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入路边排水沟。巡逻民警发现周某某有酒驾嫌疑,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7mg/100ml。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经江山法院审理,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撤销前次故意伤害罪的宣告缓刑,数罪并罚。

 

     2.江山电视台:刚才发言人讲到今年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就有111件、111人,请问从这些案例中反映出危险驾驶的原因有哪些?

      答:我们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是部分车主对醉驾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危险驾驶犯罪的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尽管近年来交警部门对危险驾驶加大了打击力度,但有些人仍明知违法却不以为然,或因酒席场所离住处较近而存在侥幸心理,寄希望于不被警方抽检。酒精对中枢神经具有麻醉抑制作用,饮酒后驾驶人的触觉迟钝,视力下降,导致驾驶人对于行车危险因素的反应时间延长,应变能力减弱,驾驶人往往无法准确判断距离、速度、方向,这些都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而醉驾的被告人对这些知识往往完全不知或知之甚少或知而不顾。二是中国特殊酒文化氛围影响。作为礼仪之邦,酒文化思想根深蒂固,聚会餐宴时酒更是必不可少,人们在这种特殊的文化氛围中对醉驾的宽容度要高于其他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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