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0日,孙某驾驶其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行经江山大桥道路北侧机动车慢车道时,未注意安全防范,与同向正前方骑行在江山大桥道路北侧机动车道慢车道上郑某甲的自行车、何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后座搭载郑某乙)发生碰撞,造成郑某甲等三人受伤,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郑某甲经抢救治疗175天,共花费医疗费50万余元,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郑某乙因重型颅脑损伤构成四级伤残及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共花费医疗费14万余元。何某相对伤势较轻,共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期间,孙某陆续预付郑某甲赔偿款共计12.4万元,预付郑某乙赔偿款共计5.3万元,为何某垫付大部分医疗费。
2015年11月,孙某甲家属与孙某乙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多次调解,原、被告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件调解后,为保证被告依照调解书履行赔偿义务,承办人持续关注本案的履行情况。日前,被告将尚未履行的执行款共计39万元现金拿到本院交通法庭,要求在法庭主持下进行执行款交接,出于安全起见,交通法庭2名工作人员陪同当事人到银行交接该笔执行款,促成该起案件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