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贺村镇坝贺村人,现年94岁,育有三儿一女,其长期患有糖尿病、脑动脉硬化等疾病。1983年,三兄弟签订分居协议并约定各自对周某承担赡养义务,后次子戴某只断断续续支付赡养费。周某自1983年起至今一直居住在三儿子家中,由其照料生活起居。2014年,周某患病住院,次子戴某从未到院看望、未支付医药费。2015年9月,原告更是因摔伤长久卧病不起,医药费和护理费也逐步增多。
该赡养纠纷由来已久,前期虽经贺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约定了三兄弟对赡养费、医药费的费用摊派,但一直未得戴某履行其份额,原告遂与被告戴某对簿公堂,要求支付相应费用。由于原告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该案件事实清楚,主要症结为各方多年积怨,贺村法庭承办人遂决定进村就地开展巡回审理(调解)。
2月1日上午9时30分,院巡回审判车开到当事人戴某家门口,贺村镇人民陪审员、该村村主任出面进行协助和见证,戴某三兄弟悉数到场。在贺村法庭承办人员耐心调解和劝说下,三兄弟在巡回审判车中逐渐卸下心防、化解芥蒂,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对周某今后的赡养进行了充分合理的安排。戴某也签字确认并当场结算完毕此前拖欠的赡养费用。此案最终得以圆满化解,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