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山市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告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现敦促未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布公告如下:
凡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于2018年5月13日前自觉到本院申报财产,履行法律义务。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我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依法屏蔽案件信息及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解除查封、冻结强制措施等。对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一律采取以下严厉措施。
一、强制执行名下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将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拍卖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债券、股权、到期债权等财产。
二、实施信用惩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本院将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被公布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同时,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金融机构“拉黑”,信用等级降到极低,无法申领信用卡、无法申请贷款等。企业法人将被限制参与招投标。
三、限制高消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禁止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禁止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禁止旅游度假,禁止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如果被执行人违反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对其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通过各信息平台“曝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将对被执行人通过公共场所LED屏幕、报纸、电视、本院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介进行曝光。
五、限制出入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六、限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本院将限制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对特殊主体进行通报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本院除了依法采取以上强制、惩戒措施外,还将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并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八、实施罚款、拘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九、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院将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申请执行人及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违法高消费行为。举报电话:0570-4119110,13735064110。江山市人民法院将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对线索进行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特此公告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