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一庭与江山市石门镇长山源村村委会合力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
原、被告系父子,原告毛某已年届六旬,一直与儿媳生活在一起,前段时间因家庭琐事致使原、被告发生了肢体冲突。原告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年支付赡养费并承担此后的医疗费用。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即向原、被告住所地村书记了解相关情况。为深入群众,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通过村两委的力量合力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将法庭搬到了该村村委会。在村书记、村治调主任等村干部及原、被告家属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赡养调解协议。为彻底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对原、被告进行了深刻的批评和教育,双方在处理家庭关系的方式方法上有了新的认识,均表示会改正缺点,增强家庭成员间的沟通和交流,共建和睦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