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官,现在被执行人毛某、郑某都在家里,你赶快来一下!”2月27日晚7时,接申请人举报,我院执行庭干警王志强、毛卓渊、周淳三人立即赶往江山市贺村镇市上村执行申请人何某与被执行人毛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毛某与郑某系邻居。2010年7月25日,被执行人毛某向申请人何某借款5万元,借期一个月,并约定由被执行人郑某提供担保。但直至2012年7月4日,两被执行人仍未归还所欠的款项,申请人无奈只得诉诸法律,并于2013年1月4日申请我院执行。 当晚,当我院警车停在被执行人郑某门口时,郑某才后悔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随后被执行人毛某也主动前来与申请人协商。执行干警即将两被执行人带至法院,通过长时间的反复做工作,当晚10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某当场支付了首期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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