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民二庭审结首例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件。
申请人毛某夫妇在2011年4月26日出借被申请人席某夫妇20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1.5%,以席某夫妇所有的三套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上述事项经公证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后,被申请人仅支付了两个季度利息。期满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故申请人提起诉讼。
依据新民诉法规定,承办法官仅用9天时间即审结此案,准予申请,裁定申请人在裁定书生效后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申请人的借款本息。
新民诉法实施之前,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都是随着主债权提出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诉讼周期长。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保证人为了逃避义务,通过各种方式拖延时间,使得申请人难以实现担保物权。而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简单便捷,对法院而言能够最大限度的节省司法资源,在短时间内化解纠纷;对当事人而言,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更好的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