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原告曾某、徐某分别诉某公司劳动争议二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曾某、徐某曾是某公司的员工,从事填充岗位的工作。2012年7月至8月,两原告所在的填充岗位多次出现空胶囊、胶囊未上锁等问题。被告公司内部调查未果,于2012年9月5日以其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两原告劳动关系的决定。原告不服向江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裁决对两原告的申诉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受理案件后,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承办人会同原告代理人一同前往被告公司了解了相关工作流程,并多次组织调解,均未果。上周六,承办人又一次集合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经过释法明理,双方均同意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是同一被告多原告的劳动争议纠纷,极易引起信访。承办法官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也充分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最终调解结案,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